工作秘密是機關單位在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事項和信息,一旦泄露便會影響管理職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干擾機關單位的工作秩序。《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義務,《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海關法》等法律法規也分別有審判工作秘密、檢察工作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的表述,但都沒有在法律層面規定工作秘密的內涵和外延。與國家秘密的定密權限、定密依據、要素內容、專用標志均具有嚴格的法定性不同,工作秘密事項主要由各級機關單位自行確定,除個別部門和地方就工作秘密出臺過專門的規范性文件外,目前尚未有全國統一的制度規范,機關單位從本地方本系統的工作慣例、業務需要出發,各自確定工作秘密管理體制、方法和措施的做法比較普遍。總體上看,當前工作秘密的保護和管理職責實際上由機關單位各自承擔,缺乏專門的管理法規,也沒有一個歸口管理、統一指導的主管部門,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導致泄露工作秘密事件時有發生,給相關工作造成較大被動。
強化工作秘密管理措施
國家秘密的實質要素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工作秘密涉及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兩者都是由機關單位產生,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在外在表現上也具有很多相似之處。特別是兩者都具有保密信息的一般屬性,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而且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泄露工作秘密,不僅會直接擾亂工作秩序,嚴重的還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加大工作秘密保護力度,強化工作秘密管理,可以在三個層面采取措施:宏觀層面,需要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工作秘密的定義和范圍,確定和解除權限、方法和程序,保護(管理)的總體標準和基本制度,監管體制和追責機制等,尤其需要指定一個或數個部門對總體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管。中觀層面,各部門可以研究制定專門的工作秘密事項范圍,明確工作秘密的具體范圍和控制范圍,也可以參考司法、教育等部門保密事項范圍的體例,在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同時,也明確規定工作秘密的范圍和內容。微觀層面,機關單位要結合具體的工作性質、業務特點,在保密“兩識”教育培訓中增加工作秘密保護的內容,增強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和防范技能,同時規范、強化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把工作秘密管理納入到以國家秘密為主體的信息安全保密整體工作中統一部署、集中監管、加強防范,杜絕泄露工作秘密事件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