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收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單位保密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柜存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到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后及時交給保密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直接傳遞,不得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保密員辦理手續。
5.涉密文件、資料,不經上級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不得自行復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復印、印制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復印后的涉密文件資料按涉密文件管理。
7.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游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后要及時交保密員保管,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8.干部調動工作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資料的清退和銷毀。閱辦的涉密文件應當及時清退,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登記造冊,交由區保密局統一集中銷毀,個人均不可自行、隨意銷毀。嚴禁將各類涉密載體或者內部資料、刊物當廢品出售。對違反保密規定,使涉密文件資料發生失泄密的,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10.涉密文件資料須定期收回上交,發現丟失,及時匯報并立即追查處理。

